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毕业手续

发布时间:2009/7/19 0:00:00 栏目:自考相关介绍 来源:大牛教育 浏览量:

导读: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在当地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毕业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办理者,只能到下一次办理。审核通过时间为毕业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自学考试毕业手续


在押人员应考者,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本科专业不考公共英语课程的考生,须加考若干门课程后方可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毕业手续


一、考生可根据自己课程合格情况选择毕业专业。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本人亲自到市、县(区)考办办理,经市、县考办审核后,进行电子摄像,获取考生的近照,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填写。


二、考生必须使用新准考证 (12位准考证号)申办毕业,并准确将申办毕业的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告知办理毕业登记的工作人员。


三、专科毕业生办理毕业登记手续时使用大学专科的《毕业生登记表》;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登记手续时使用大学本科的《毕业生登记表》。


四、《毕业生登记表》正面由市、县 (区)考办打印,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毕业生登记表》上打印的专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码及各门考试课程的成绩等栏目,若发现错误,应立即告知市、县(区)考办。


五、《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完后,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交如下资料:


1.《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市、县(区)考办提供的考生名册中没有成绩的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来不及办理合格证书的个别课程可用成绩通知书代替);转考、免考、改报专业的课程须同时附上审批表;


3.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代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免考审批表;


4.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考生的专科段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毕业证的原件,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核验后退回本人);专科毕业证书上姓名与现用名不符的,须上交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而持有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的《毕业证书鉴定证明》;《毕业证书鉴定证明》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认定并出具(联系电话:020--37626990,37627335),费用由考生支付;考生在办理毕业手续时,将《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交市、县(区)考办,市、县(区)考办验核原件后,将原件交回考生,并在复印件上盖章,附在毕业生材料中;


6.专科段所学专业与本科段所学专业不同的考生的专科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使用同一准考证,在不同市、县 (区)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最后一次报考时填涂毕业地点,毕业时方能到该市、县(区)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只能到第一次报考的市、县(区)办理毕业手续。


七、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 6月,下半年为12月。申请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申请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办理转考、免考手续;未办妥转考、免考手续的,不受理毕业登记。


八、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在当地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毕业登记的有关手续;逾期办理者,只能到下一次办理。审核通过时间为毕业时间。


九、遗失毕业证书的,按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规定,不予补发。考生可向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办理手续时须交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申请书和大一寸同底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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